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谁使用这2000平方米土地,谁拥有土地使用权”是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关键。
第一使用人,其使用的途径是通过出租来获取租金收益;另一个使用主体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它是该地的
第二使用人,其使用的途径是通过兴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该地的使用人有两个,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只能是一个,究竟哪一个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呢?我们可以通过调查弄清谁拥有该地的土地使用权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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