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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标明“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做法是否正确?

唐** 湖南-怀化 公共安全咨询 2020.10.19 10:41:27 415人阅读

商场标明“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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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第5条,销售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可见,商品售出,不论是否特价,消费者都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态度和做法。

2020-10-19 10:42:27 回复

您好,关于商场标注特价服装,售出概不退换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合法。《产品质量法》第28条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您好,请问您是哪里购买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加重对方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处理,按照对方的要求。”可按《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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