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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协商经济补偿金吗

李** 新疆-伊犁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14 22:46:25 367人阅读

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协商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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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协商经济补偿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当然也可以协商的。

2020-10-14 22:47:2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能否协商解决
在劳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以及人身依附性,使得“资强劳弱”的特点十分明显,因此公权力必须介入以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利。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劳动关系下的合同效力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效力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诸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以“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均为有效。
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所签订的协议,很多地方体现了国家主动干预的原则,比如限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标准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否则视为无效。
当然,劳动关系中的公权力干预也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法定的最高标准之下或最低标准之上,如果双方进行约定,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例如,法律规定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如果双方约定每月加班10小时,当然合法有效;反之,如果国家规定最低工资为1000元,双方约定高于此标准,无疑也是有效的。
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劳动者明确知悉自己的权利,在意思表示自由的前提下,基于自身考虑,放弃部分权利,效力也是没有问题的。
比如,员工甲想离开单位,但又不愿意辞职,因为完全没有补偿,单位也想员工甲离开,但不愿单方解除,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样也不愿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补偿,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以低于法定补偿标准的金额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达到了目的,员工甲得以离开并拿到了部分补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大大低于协商或违法解除的成本,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协议当然合法有效。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赔偿等内容,协议效力有效,超出范围之外如涉及其他诸如不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不支付工伤待遇等,均因违法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综上所述,奖金包括在经济补偿金中。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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