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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房应注意什么

曾** 陕西-西安 房屋租赁咨询 2020.10.13 07:59:06 472人阅读

承租人租房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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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租人租房应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转租房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和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转租房屋或者约定禁止转租房屋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同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要与出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对转租事宜进行具体约定;
2.应当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对租期、租金、水电物业宽带等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3.与次承租人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与出租人约定租赁期限,确有必要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后由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4.对转租关系中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5.对房屋状况和房屋内物品进行确认,确有必要的可制作清单作为转租合同的附件。

2020-10-13 08:01:06 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租赁承租方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出租房房东个人情况
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验查仔细:房东本人、房产证、身份证,委托出租的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无房产证的要有购房合同,转租的要有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2、定金支付注意事项
承租方避免交订金,房客一旦交了订金就十分被动,提出的要求可能不被写进租房合同里。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也需要请查看以上证件,一般定金不要超过月租金的20%,并且要求出具收条。
3、房屋损坏情况写进合同
承租方收房时要仔细,将房屋设施破损的情况写进合同,以防中介在收房时扣押金。
4、收据押金条的保管
承租方切记不能丢失押金凭证或将其给中介公司。
5、物业杂费交付写进合同
租赁双方达成协议,除了签署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外,对于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承担也要详细写清楚并且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房屋承租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承租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当中,作为承租人的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房屋家具设施进行清点检查
承租人在看房时可以仔细注意一下房屋内的设备,如家电。承租人在看房时还应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最好双方将租赁房屋中的家具等设施制作后填写家具清单,并于交房时一一进行清点。
(二)了解房东个人情况及该房产产权的情况
承租他人房屋时,租客需要从各方面了解一些房东的个人情况。若了解到该房产由于某些质量问题房东才搬离该房屋,租客则不宜承租该房屋。若该房东购买该房地产属于投资性质,那么租客可能面对租赁期间,房东将该房地产出售他人的问题。若房东有经济纠纷,常有债主上门催债,对于租客而言更不是好的选择。
(三)仔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当审查房东的主体资格。若为产权人的,租客应当查看房东出具的房地产权证及身份证件。若为转租的,则租客应当查看转租人(俗称“二房东”)出示的上手租赁合同以及要求提供房地产权证,上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转租人在租赁期间有转租权。
租赁合同中应当对以下几点问题加以明确:房屋地址、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水、电、煤、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的费用承担、房屋内设备损坏、房东的维修义务、违约条款等。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才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3、原承租人去世的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变更。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是否有资格当事人签订公房转租合同后,未经出租人同意而申请人民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其转让的实质为租赁权转让,即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依《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司法实践中,在具有下列情况下,明确表示认可的也推定出租人认可,当事人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1、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事后出租人为次承租人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的;
2、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经实际入住,并且以承租人的名义按时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并未提出异议,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承租人的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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