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当判决下来之后,在六个月的期限内可以提出申请再审。
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也就是说,申请再审是有时间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关于“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此如果肇事者提不出新的证据证明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二审将不会支持他的抗辩。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进行调解。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 和启动期限问题一样,民诉法对于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民诉法对裁决再审审级的规定,对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也应该予以相同的认定,即再审的审级与做出调解书的审级相同(本院再审),但上级提审的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2、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理范围 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法律对调解案件启动再审的事由也有不同的规定,相应地再审审理范围也应当存在区别。 在内部审理过程中存在“立审分离”的机制,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分属不同的庭室或合议庭。立案环节主要审查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再审立案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只有经“审查属实”存在违法事由的调解案件才能够立案再审。但是,由于立案环节不会完全按照普通审理程序的要求,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的机会,使其不可能、也无权直接做出确定调解书违法而予以撤销的裁决。在实践中,立案裁定一般只是表述予以立案再审并终止调解书的执行,避免直接对调解书的错误与否做出评判。这就产生了再审审理中应否审理启动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区别于对裁决的再审,裁决是依据审理查证的事实予以适用法律的结果,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均可能存在错误,再审的审理范围主要是审查原审裁决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纠正。但调解是在还没有对实体纠纷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调解案件再审的特殊在于其启动事由可能是脱离于当事人实体纠纷之外的,如违背自愿原则,侵犯国家、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这些事由有决定着调解是否合法有效,因此,调解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应当有两个部分组成:启动事由和实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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