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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

王** 广东-中山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08 01:12:13 428人阅读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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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因为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2020-10-08 01:13:13 回复

无论房子是大是小、地理位置如何、价位如何,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都必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购房者根据楼盘宣传或广告前往看房的时候,售楼人员会立即带着购房者看沙盘、看户型图、参观样板房,随即指着沙盘对楼盘美好的未来进行描述。
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先签个《商品房认购书》,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开发商已经轻而易举地把购房者的钱套在囊中。当发现这个楼盘实在不适合等情况的时候,销售人员会说:由于购房者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购房者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购房者交的“定金”不予返还。


一、什么是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在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叫法,比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作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担保,商品房认购书大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尤其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仅系一种合同意向,对当事人并无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认为,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时,没有预售资格因此认购协议无效;有的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应承认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容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
二、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内容如何,和买卖合同一样吗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这在目的上符合预约的基本特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须有确定性。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上考察,由于预约必须具有确定性,故其应当具备将来要订立的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而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
(二)价款计算;
(三)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如果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够,则只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仅仅是合同意向书而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房认购书并不等同于买卖合同。虽然它具有购房合同的性质以及一部分购房合同的内容,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综合上面两点,要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慎重行事。有些房产商的故意炒作,购房者看中某一房产后,开发商会造成今天不定明天就没有了的紧张局面,对于急于购房的购房者来说,在对认购书的约定不清不白的情况下也会立即与房产商签订认购书。最好请个律师陪同看房,以便及时对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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