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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当解散?

贾* 黑龙江-佳木斯 破产清算咨询 2020.10.07 17:48:26 344人阅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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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之一,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这句话是对的。

2020-10-07 17:49:26 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最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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