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影响开发商不断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开发商都有一个工程进度表,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金等,一旦工程进度不能按时推进,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话,开发商势必会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偿2011年9月29日,A购买了大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将符合要求的房屋交付给A,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卖方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卖方应当向买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已经支付房款日万分之三支付给A。本来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明明白白,但是转眼到了2012年的7月31日。卖方却迟迟没能将房屋交付给A,这可把A急坏了,想想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业主虽然交了钱,但是开放商交不了房的事情太多了。但是,A转念一想,虽然开放商没能如约的把房子交付给自己,但是小区毕竟每天都能看见进展,看上去还不至于“烂尾”,于是就等着收房。等着等着就到了次年的4月份,即2013年4月14日,开发商终于将A购买的房屋交给了A。后因违约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故A诉至,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计算至2013年10月份取得竣工备案证之时,即支付违约金额为164880元。在诉讼中,被告认为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中,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情,很正常的现象,并且自己在开发过程中也加快进程,尽力尽早地把房屋交给各购买业主,不存在故意的过错行为,故不应赔偿。抗辩理由不当被判支付违约金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直至2013年4月14日,被告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因此,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接收房屋。对于被告提出按照楼房竣工备案之日计算,缺少根据,故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对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日期应当计算到该日期止,鉴于上述情况,故作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92880元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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