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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怎么写?

刘** 江西-九江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0.10.03 04:17:38 376人阅读

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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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撤销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赵,男,1965年01月03日生,省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小区,身份证号53220,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系“云D-”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男,1983年5月05日生,省县人,系怒江州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车驾驶人。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车驾驶人员杨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10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云)违反超车规定,负
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云D-)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
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
(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县公安局交警支队
年月日。

交给上一级交警部门。例如你是中队出责任,就交给大队。大队出责任,就交给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1、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的,在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裁定前,可以撤回申请。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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