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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还说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什么是一般累犯,什么又是特殊累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鲜* 贵州-贵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6.09.30 19:20:53 471人阅读

今天看书第一次看到累犯这个词,上面还说了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什么是一般累犯,什么又是特殊累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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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043条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并罚,规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不同之处在于累犯是一项刑罚制度,数罪并罚是并罚的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从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争议。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的竞合刑法第六十五条对一般累犯的规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数罪并罚分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同一般累犯存在竞合的是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两处“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括附加刑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一条都有“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二者的竞合就发生于此。第
一,对一般累犯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刑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主刑执行完毕,还是主刑和附加刑共同执行完毕,法律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完毕,即只要主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以构成累犯。
首先,这一款中“刑罚”一词先后出现三次,对照上下文理解,三处意思应当同
一,前后两处均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因此可以得出“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执行完毕。
其次,因为在我国现有刑罚的执行条件下,附加刑的执行不甚规范、不便操作且难以达到理想的程度。比如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刑中,有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的规定,现实中犯罪分子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罚金刑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并不鲜见。第
二,对数罪并罚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的 “刑罚执行完毕”,笔者认为应理解为主刑和附加刑均已执行完毕。因为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4年5月16日发布)的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016-09-30 19:25:53 回复
地区:山东-潍坊 咨询解答:1107条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设立累犯制度,并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设立累犯制度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为: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有一罪为过失犯罪,都不成立累犯。我国刑法将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说明故意犯罪是我国刑事制裁的重点。  (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罪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都不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后罪若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或赦免之前,或者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后,则均不构成累犯。对于缓刑和假释来说,若后罪发生在假释和缓刑期间,均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撤消缓刑和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若发生在假释期满之后的5年内,则构成累犯。发生在缓刑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均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期满,原来的刑罚就不执行了,从而也就没有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体现了归危害国家安全的特殊累犯较之与一般累犯更加从严处罚的精神。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和后罪均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一项不是,都不构成特殊累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轻重均不受制。  (2)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赦免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特殊累犯。此外,我国刑法对于因犯走私、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受刑罚处罚后,又犯此两罪的,也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的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应当根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和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

2016-09-30 19:22:53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74条

一般累犯是犯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特别累犯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具体来说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1)所犯罪名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为任何罪只要是故意犯罪,特别累犯要求前后罪均为上述三类罪名之一(2)再犯的时间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特别累犯无5年要求,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即构成(3)前后罪被判处刑罚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特殊累犯前后罪不受是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2016-09-30 19:21:53 回复


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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