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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赔偿基数及赔偿项目有哪些

朱** 台湾-新竹市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9.29 10:57:41 497人阅读

深圳工伤赔偿基数及赔偿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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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与确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网搜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员工列情形享受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用单位事劳合同规定产工作任务负伤、致残、死亡;(二)事用单位负责或者关管理员临指定或者同意关工作负伤、致残、死亡;(三)用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抗力遭受意外伤害;(四)用单位工作区域内接触毒害物质患职业病;(五)紧急情况维护本单位或者社民利益负伤、致残、死亡;(六)执行用单位安排产工作任务病猝死亡;(七)班、公外或者工作调途遭受非本责任意外事故或者患疾病死亡;(八)律、规规定其情形第十六条员工列情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故意或者私负伤、致残、死亡;(二)本行属违犯罪第十七条员工工负伤医疗费用由市社保险机构支付家规定自费药品医疗需要使用应经市社保险机构同意员工工负伤致残旧伤复发经市医务劳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保险机构支付本条例所称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第十八条员工工伤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假肢、义牙、义眼配置轮椅、拐杖及其康复器具其购买、安装康复器具费用由市社保险机构支付支付标准产同类康复器具购买价格内安装费用准第十九条工伤残员工鉴定1至3级残废由市社保险机构按列标准发给性补偿金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性补偿金:至残废依按十五月、十四月、十三月市度社月平均工资支付;(二)残废补助金:至残废每月按市度社月平均工资百百支付;(三)护理(扶助)补助费:至残废每月依按市度社月平均工资百七十、百五十、百三十五支付工伤残员工鉴定四至十级残废由市社保险机构根据评残结论按伤残程度(等级)百比等参数给予性补偿金性补偿金用列公式计算:性补偿金=市度社月平均工资百六十五×伤残程度(等级)百比×百第二十条员工工死亡由市社保险机构依本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费、性抚恤金供养亲属补助费丧葬费:按五月市度社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单位或者性抚恤金:按三十六月市度社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亡员工亲属第领取顺序配偶、、父母;第二领取顺序兄弟姐妹其直系亲属性抚恤金由第顺序亲属领取第顺序领取或者没第顺序领取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供养亲属补助费按列标准支付:()每月支付市度社月平均工资百五十;(二)二每月共支付市度社月平均工资百八十;(三)三及三每月共支付市度社月平均工资百百孤寡或者孤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项标准百百二十支付供养亲属范围、条件按家关律、规执行第二十条工伤残、死亡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自事故发月或者职业病确诊月起计发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补助费自员工死亡月起计发第二十二条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犯罪判处拘役、期徒刑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原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继续享受已停发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予补发第二十三条已获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工伤残员工或者工死亡员工亲属仍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09-29 10:59:41 回复

深圳工伤赔偿基数及赔偿项目 这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计算与确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在网上搜索)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从事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三)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四)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本单位或者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六)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然死亡的;
(七)在上下班、因公外出或者工作调动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或者患疾病死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 第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后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因医疗需要使用的,应当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的,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后,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本条例所称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品费和住院费。 第十八条 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假肢、义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的,其购买、安装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支付标准以国产同类康复器具的购买价格和国内安装费用为准。 第十九条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1至3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
(一)一次性补偿金:一至三级残废依次按十五个月、十四个月、十三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残废补助金:一至三级残废每月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支付;
(三)护理(扶助)补助费:一至三级残废每月依次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四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残结论,按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等参数,给予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用下列公式计算: 一次性补偿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一百 第二十条 员工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本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按五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次性抚恤金:按三十六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亡员工亲属。第一领取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领取顺序为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由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第一顺序不领取或者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 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一人的,每月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二)二人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
(一)、
(二)、
(三)项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 供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工伤残、死亡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自事故发生月或者职业病确诊月起计发。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自员工死亡后次月起计发。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已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不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的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仍可以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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