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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做笔录吗

唐* 湖南-怀化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0.09.27 21:32:14 415人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做笔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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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必要,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2020-09-27 21:33:1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定必须要有。  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侦查人员主持下,通过对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以及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通常情况下,辨认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人、物)等等。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不是单独进行,有见证人在场,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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