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男性可能够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怎样判刑2005年5月30,被告人
A、B酒后共谋嫖娼,由于嫖娼的钱不够,将饭店一女服务员被害人C强行抱上车,由于C哭泣,B用水果刀进行威胁徐某某别哭,之后被告人
B、A将C带到一养猪场,在养猪场主人卧室里面两人轮流与C发生性关系。福建省漳浦县人民认为,被告人
A、B吉结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罪。福建省漳浦县人民以罪对被告人
A、B一审各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的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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