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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

任* 湖北-宜昌 个人债务咨询 2020.09.25 21:21:23 404人阅读

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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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可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并加扣其他开发费用。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支出很少,则可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针对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90+(600+1000)×5%=170万元,否则只能按(600+1000)×10%=160万元扣除,扣税基数将减少10万元而多缴税款;同理,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600+1000)×10%二160万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万元利息支出,扣税基数增加10万元。

2020-09-25 21:23:23 回复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如该笔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关有效的扣除凭证,则应做纳税调增”笔者认为,该规定既人性又合理,
首先明确允许扣除,
其次,如果到期后仍未取得发票,进行纳税调增既尊重了税法的刚性,又维护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权力

您好,您好,您是否涉嫌拒不执行相关的债务?一般情况您不支付相关的债务,原则上不会解冻。具体情况,咨询相关的法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rr《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rr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rr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rr
(二)企业向其他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rr《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rr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利率的限制,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对于如何确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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