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根据以上规定,工商局的作法是否合理合法。
无证卖烟,一共收了一千三百元的烟,工商局罚款3000合不合法,需要根据《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进行判定,3000应当属于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部门可以查处,但没有处罚权,暂扣的卷烟应该退还给当事人。 工商部门可以依照“无营业执照”或“超出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范围”等,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0日申请复议或15日提起上诉。 《烟草专卖法》 第六十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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