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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如果这里提到的建大棚,已经改变耕地的使用性质,那么就隶属决裂法的。根据《土地法》第十六条限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0-09-24 09:31: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