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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威胁而承认罪刑,事实并没有发生

150****2750 广西-百色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9.24 03:56:14 364人阅读

被威胁而承认罪刑,事实并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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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不算认罪认罚

2020-09-25 22:26:11 回复

法律解答意见如下:本问题似乎不像是咨询者的咨询,仿佛是网站可以制造的假问题!从是否是加重情节是否有助于警方立案两个疑问的提问方式可以窥见一斑。不过这不影响律师们的解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罪;奸淫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故本案中,受害人导致间歇精神分裂,应当属于“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依法属于结果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关于“由于久久没有报案,这个情况是否有助于警方立案”纯属问题,没有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灭失,现场痕迹无法保留、犯罪现场被破坏等等,当然无助于立案。至于嫌疑人是否能够找到,并不影响对其的侦查和抓捕,警方可以发布通缉令进行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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