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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居住的小区,居委会将小区境内的空地划成停车位出租给他人,请问这种行为合法吗?

苟** 辽宁-大连 房屋租赁咨询 2020.09.18 16:09:02 2361人阅读

你好!本人居住的小区,居委会将小区境内的空地划成停车位出租给他人,请问这种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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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不合法。
解析:
不合法。
小区内的空地使用权是小区业主的,居委会不是业主,无权这样行事。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023-06-20 14:0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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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不合法。
解析:
小区内的空地使用权是小区业主的,居委会不是业主,无权这样行事。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022-05-16 17:3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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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空地使用权是小区业主的,居委会不是业主,无权这样行事。我的补充::44《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020-09-18 16:1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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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米以上。按照《动物防疫要求审查办法》第五条限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众多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置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范围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您好,关于居民楼小区开麻将馆该谁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凡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 (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明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除此之外,工商部门还应当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你可到工商局投诉举报、或到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解答如下,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凡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 (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明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除此之外,工商部门还应当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你可到工商局投诉举报、或到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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