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发生眼睛受到伤害的行为,谁是侵权行为人谁应当承担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只有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具有监护义务吗,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在您的这个案件中,如果学校没有故意的话,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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