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具体关对你这个行为是怎么认定的?
《最高法关于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限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能够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暑期工不是正式就业,有关薪酬方面的纷争。劳动监察部门即使接到投诉,也不适合用行政手段来处置。通常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类似投诉不会立案处置,只会从中商洽。
1、就职前千万不要向聘请单位或者中介组织交费。
2、在决定工作之前,要对用人单位做个全面的了解,主要就是考察这个单位可否正规合法。能够去现场查看该单位有无营业执照,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些能够上网了解,也能够从侧方了解。如通过学校了解该单位的诚信度,之前在招用暑期工时有无相关投诉纷争等等。
3、最重要的是,千万不要被用人单位许诺的“高薪”所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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