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明确,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八)款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拆迁补偿费不采用现金补偿,采用产权调换,即迁一还一,拆迁房按视同销售,按照11缴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明确,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八)款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拆迁补偿费不采用现金补偿,采用产权调换,即迁一还一,拆迁房按视同销售,按照11缴税。
您好,关于拆迁安置还房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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