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法人涉嫌诈骗,股东会受牵连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一般不会牵连股东赔偿的。但特殊情况会适用《公司法》下述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依照此规定可以总结出,在我国,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但股东的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以下这些情形: 1、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等,导致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对外产生的债务,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股东实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假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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