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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诉讼是不是不管最后输赢都得付诉讼费

张** 陕西-商洛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9 06:35:39 478人阅读

找律师诉讼是不是不管最后输赢都得付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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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这是交给的,由人民根据案件而决定;律师收取的是服务费等费用,有个概念要先搞清楚,律师是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证能打赢官司,否则,两边都请律师,两边都赢岂不荒唐!根据法律规定: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具体的律师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办案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4、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5、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6、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7、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2020-08-29 06:36:3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告预交没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针对您的问题给你解答如下:
1、诉讼保全费是缴纳给法院的,按照你起诉时查封对方的财产金融计算,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具体计费方式其他律师已有解释)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你向法院提供对应金额财产的担保,这才是起诉时应该考虑的费用。比如你要求的退股的转让款是3000万元,法院只收保全费5000元,但你要提供3000元财产的担保。
3、财产保全的担保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房产,还可以是保函(只能是专门和法院合作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具体案情的操作和诉讼法律方案,您可来电咨询或来我办公室面谈。

最长期限是一年,但是一年到期以后,法院会继续封。直至将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偿还完毕为止。但是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不能全部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拓展资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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