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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收缴和追缴有什么区别

罗** 山东-滨州 其他咨询 2020.08.27 09:00:22 1407人阅读

刑事收缴和追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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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收缴和追缴的区别是什么?
如果将该二个概念设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讲,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收缴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而追缴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
2、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客体)不同。收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而追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但是,对二者的处理程序与结果却是基本一致的。无论是收缴,还是追缴的财物,如果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即应当及时返还;如果属于没有被侵害人的收缴或追缴的财物,则应登记造册,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2020-08-27 09:01:22 回复

解答如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本罪。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
4、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一万元,即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上述四个要素是相互统一的,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与偷税、抗税和一般欠税行为相区别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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