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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与免租使用的概念

王** 广西-桂林 房屋租赁咨询 2020.08.19 21:21:22 431人阅读

无租使用与免租使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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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无租使用与免租使用的概念问题解答如下, “免租”不等于无偿使用“无租使用”是不基于租赁交易的使用行为,如房产出借等。无租使用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性质的对价。即由于房产所有人与使用人并不发生租赁交易这一法律事实,因而使用人并无支付租金的义务,所有人也无权向使用人收取租金。当然,不收取租金并不代表房产所有人不能向房产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其收取的费用不属于租金性质而已。如出借行为中,房产所有人可向使用人收取基于使用行为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免租使用”则应基于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租金为零的行为,从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据租赁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当然享受免予支付租金的权利。免租使用为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合同权利。
事实上,“免租使用”与“无租使用”情形中适用的计税方式也不相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020-08-19 21:22:22 回复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以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因而是转移标的物用益权的合同,这是它与买卖合同相互区别的最主要标志。承租人可以对承租物使用收益,但却无权处分。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其自己不再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同时,却并未失去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有形的、非消耗的特定物。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在于对租赁物进行使用以及利用它获得收益,并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还要返还租赁物,因此,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租赁物只能表现为有形物、非消耗物、特定物。只有这样,才能与租赁合同的性质和目的相符。
  第
三,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收取租金,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交付租金。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与交付租金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
  第
四,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自租赁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时成立,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
五,租赁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租赁合同的形式主要取决于租赁期限的长短。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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