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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

王** 广西-桂林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0.08.08 20:08:36 431人阅读

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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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
1、看行贿方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经济利益。作为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获取交易机会。如果行贿方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其他利益,就不属于商业贿赂;
2、看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不是经营者。如果行贿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为争取项目、资金向上级部门行贿就不是商业贿赂。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看行贿是否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虽然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其目的也是为了经济利益,但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比如经营者为打赢经济官司向审判法官行贿就不构成商业贿赂。
二、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回扣是价外回扣,不包括价内回扣。价内回扣是交易双方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达成购销合意,经营者为维系交易关系,主动设置“扣率”,从己方利润中提取一部分回馈对方或其直接负责人员的款项,属于让利行为。价内回扣冲减当期经营利润,计入销项依法抵扣应纳税额。而价外回扣是经营者为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交易条件,在价格行为之外非法设置的“返点”,是谋取相对方职务行为的犯罪成本,属于贿赂行为。价外回扣的出账和入账全都是暗度陈仓,不是合同明示的金额和结算方式。经手价外回扣的,往往进入个人腰包;多人熟悉内幕的,通常流入“小金库”后进行分赃。价外回扣具有隐秘性,纯粹是打通交易环节的“润滑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对象。

2020-08-08 20:09:36 回复


一、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
1、看行贿方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经济利益。作为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获取交易机会。如果行贿方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其他利益,就不属于商业贿赂;
2、看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不是经营者。如果行贿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为争取项目、资金向上级部门行贿就不是商业贿赂。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看行贿是否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虽然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其目的也是为了经济利益,但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比如经营者为打赢经济官司向审判法官行贿就不构成商业贿赂。
二、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回扣是价外回扣,不包括价内回扣。价内回扣是交易双方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达成购销合意,经营者为维系交易关系,主动设置“扣率”,从己方利润中提取一部分回馈对方或其直接负责人员的款项,属于让利行为。价内回扣冲减当期经营利润,计入销项依法抵扣应纳税额。而价外回扣是经营者为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交易条件,在价格行为之外非法设置的“返点”,是谋取相对方职务行为的犯罪成本,属于贿赂行为。价外回扣的出账和入账全都是暗度陈仓,不是合同明示的金额和结算方式。经手价外回扣的,往往进入个人腰包;多人熟悉内幕的,通常流入“小金库”后进行分赃。价外回扣具有隐秘性,纯粹是打通交易环节的“润滑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对象。


一、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
1、看行贿方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经济利益。作为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获取交易机会。如果行贿方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其他利益,就不属于商业贿赂;
2、看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不是经营者。如果行贿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为争取项目、资金向上级部门行贿就不是商业贿赂。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看行贿是否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虽然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其目的也是为了经济利益,但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比如经营者为打赢经济官司向审判法官行贿就不构成商业贿赂。
二、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回扣是价外回扣,不包括价内回扣。价内回扣是交易双方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达成购销合意,经营者为维系交易关系,主动设置“扣率”,从己方利润中提取一部分回馈对方或其直接负责人员的款项,属于让利行为。价内回扣冲减当期经营利润,计入销项依法抵扣应纳税额。而价外回扣是经营者为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交易条件,在价格行为之外非法设置的“返点”,是谋取相对方职务行为的犯罪成本,属于贿赂行为。价外回扣的出账和入账全都是暗度陈仓,不是合同明示的金额和结算方式。经手价外回扣的,往往进入个人腰包;多人熟悉内幕的,通常流入“小金库”后进行分赃。价外回扣具有隐秘性,纯粹是打通交易环节的“润滑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对象。

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与合法的“回扣”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得隐秘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竞争机会
2、行为内容不同。要求收受财物者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关系取得居间费或者佣金等报酬,就不属于此列。
3、财物处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财物如实进入单位财务系统作为收入,就属于合法“折扣”,而不是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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