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11年借给刘某10万元人民币,
182****6508
湖北-恩施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6.18 0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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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11年借给刘某10万元人民币,约定1年后返还,并写下借条,第五个月,刘某返还3万元,由刘某在借条上注明“还欠款7万元”。一年后,赵某在向刘某多次要求偿还余款未果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欠款。双方在法庭上就“还”字的读音产生分歧,原告认为只是偿还了3万元,剩下7万元未还,而被告认为已经偿还7万元,还剩3万元未还。本案怎么做出裁判,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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