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仲裁的时间是45天,若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天,即最长不超过60天,必须作出裁决。希望对您有用。
从受理到出裁决书一般是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逾期不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第29、43条),自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可以看出,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不算决定是否受理的5天审查期,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也不过60天(45+15)。劳动仲裁自开庭到下达裁决书没有时限规定,以受理申请起到下达裁决书为45天,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到60天。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