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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舅老了准备找监护人,请问怎么办理意定监护

周** 山东-淄博 司法文书咨询 2020.06.02 17:33:14 495人阅读

我大舅舅一辈子没有结婚,所以也没有子女,最近年纪大了,也需要有人陪在他身边,可是我们都离他很远,想给我舅舅办理意定监护,请问大家怎么办理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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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人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自主选定监护人,选定的监护人不一定是子女,也可以是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选定好监护人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纠纷,杨律师建议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等老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人可以代理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这可能会引发一定纠纷,所以建议做好相关公证。
当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协议将正式生效,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在被监护人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定监护人;
2、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3、双方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4、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协议正式生效;
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20-06-02 17:3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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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意定监护人如何操作,是这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我不知道你们那边农村政策是怎么样规定的,我们这边是这样的:特别是现在这段时间拆违的政策落实的很严格,所以,凡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都要拆,因为土地要收回村里集体所有,但是房屋的价值可以适当的赔偿给所有人。农村的房子属于一户一宅基地,如果你的户口不在这个农村,你没有宅基地,老房子是要收回的,除非你一直是住在这个房子里面,会考虑的历史的原因,这个房子即使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会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的解答是:如果你不怕房子到时候被拆掉,你可以去买,否则的话不建议买,因为到时候你能赔的可能很少。

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这里只说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按照立法精神,普通残疾人也应该“可以”由兄姐监护。这里是“可以”,即不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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