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特殊工种的具体划分和规定(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对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进行审查程序及要求:
1、到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单位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向档案托管机构申请。
2、单位受理后,将职工档案整理装订。认真审查职工档案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若档案记载工种清晰明确,且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符合政策规定,则报送劳动部门审查。 若职工档案,记载不清楚,则需要提供《保健津贴发放表》来说明期间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提供的资料必须能说明工种)。 且特殊工种工作累计年限必须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3、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时,由单位报送特殊工种政策依据(备案表)、职工档案、《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折算工龄审批表》以及其他佐证资料(审核资料时,需带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单位经办人盖章签字)。 当地政策下的具体细节请咨询公司人事部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从事工作的规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2、《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二、16周岁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9月18日通过)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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