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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沽源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沽源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沽源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

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1)按伤残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0000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

(2)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标准50000元赔付。

(3)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该沽源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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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不确定是否构成逃逸,可收集现场证据,如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等,证明自己是否知晓事故发生及有无逃避故意。 (二)若发生遛车肇事,不要离开现场,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赔偿等问题,避免被认定为逃逸。 (三)若已离开现场,且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晓事故发生,及时向交警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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