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林某与彭某系夫妻,林某是林先生的侄子。2017年12月26日,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陈女士对购房事宜有矛盾,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先生便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办至林某与彭某名下。林某代表夫妻出具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与陈女士为实际产权人,自己与彭某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无条件配合过户。
后来,林先生、陈女士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但彭某不予配合。林先生虽同意过户,但因彭某反对而无法履行。林先生、陈女士遂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汉涛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林某、彭某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先生共同出资购买,林先生出资85万元,他们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协商由他们一方购买,林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已全部返还;房屋产权确认书是林某为缓解林先生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是真实产权人。
刘汉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林先生持有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是实际出资人。
2.被告出资及还款主张不成立:被告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且双方之间尚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
3.房屋产权确认书有效:林某出具并经公证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确认原告系实际产权人,被告仅为名义业主。且陈女士与林某的通话录音中,林某多次承认房屋系林先生出资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因彭某不配合而无法办理。
4.实际控制权证明产权归属:原告持有涉案房屋的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被告系通过挂失方式补办新证后办理抵押,进一步证明实际控制权在原告方。
最终法律结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和失信,原告的物权确认请求成立,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判决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某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址在福建省东山县某房屋系原告林先生、陈女士所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就归自己所有,而忽视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名义产权人出具权属确认文件的,实际出资人有权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警示,但对劳动者及普通民众有很大启示。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交易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刘汉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整合了更名协议房屋产权确认书、通话录音、钥匙及产权证原件的持有情况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规,认定原告为实际产权人。庭审策略上,有效破解被告“共同出资”抗辩,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化说服力,妥善应对第三人抵押权问题,申请诉讼保全防止资产转移,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0万的房产不是小事,它关乎着一个家庭的财产安全和生活保障,刘汉涛律师用专业为当事人守护住了这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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