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于是在20年9月1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这份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房地产公司要用其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来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在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可是,到了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足额支付款项,只是陆陆续续付了一部分。截至天然气公司起诉前,房地产公司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还有相应的违约金。
天然气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和赵X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到底是用原合同约定的,还是变更后没约定的情况。
庭审的时候,房地产公司承认了欠款事实,但说自己偿付能力有困难,还对高额违约金提出了异议。黄明和赵X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
首先是夯实债权基础。律师梳理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和房地产公司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是1,019,541元,这就为天然气公司的核心诉求打下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其次是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也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并没有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他们认为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还向法庭说明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
最后是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律师在坚持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也考虑到法院可能会基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和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所以他们的诉讼策略重点是确保工程款本金能全额得到支持,把违约金作为争取的部分。
法院经过审理,全部采纳了律师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该支付违约金。因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了变更,在双方没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法院酌情裁定违约金从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到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也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这个案子由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代理。黄明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服务地区为南充。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步入法律行业之前,黄明律师已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近十年,并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为夯实专业壁垒,他先后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构建了国内法律服务市场中稀缺的“三师合一”知识体系。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如果发生变更,要确保新的协议条款清晰明确,避免产生争议。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明律师凭借自己独特的“财税+法律”双重视角,在这个案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在大型央企和上市公司的财务工作经验,让他能精准把握案件中的财务细节,通过梳理银行流水等证据,精确锁定了无争议的欠款金额,保障了天然气公司核心利益的安全。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使他在处理违约金争议时,既能依据原合同积极主张权利,又能合理预判裁判结果,引导当事人设定合理的诉讼预期。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最大程度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