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正是试图利用这一规则,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从而随时解除合同。2020年开始执业的张书雯律师接手此案后,准确把握这一程序关键点,凭借多年执业经验,从法律定性、证据规则等方面展开维权工作。
张书雯律师接案后,立即指导当事人保存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2020年执业至今,张书雯律师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她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这些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张书雯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向法院论证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和转账行为已经确定了为期一年的租赁期限,不属于“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不定期租赁,从而否定了原告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初步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存在认定为不定期租赁的可能性。张书雯律师补充理由,指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以及转账金额与原合同约定一年租金相符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已达成续租合意,且租赁期限为一年。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书雯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形成一年期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
针对原告“自己对丈夫沟通续租事宜不知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等抗辩,张书雯律师指出实际履行行为足以变更原合同约定,原告的内部知情问题不能对抗外部交易相对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书雯律师的观点合理,对原告的这些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高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高XX负担。张书雯律师通过准确把握法律定性、有效运用证据规则、成功反驳对方主张,为当事人争取了稳定的经营期限,避免了因突然搬离造成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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