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3月,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了商铺,和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还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然而,后来南京XX公司却以张某某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张某某无奈之下,将南京XX公司、XX公司告上法庭,还把江苏XX公司列为第三人。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张某某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而且XX公司涉嫌犯罪。此外,被告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自己不应担责。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在于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铺,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很关键。而且,张某某确实已经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庭审中,双方围绕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就是说,虽然XX公司可能没有明确的授权,但它的行为让张某某有理由相信它能代表南京XX公司,所以这个行为对南京XX公司是有约束力的。既然张某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那么南京XX公司就应该履行交付商铺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
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考虑到疫情确实影响了施工进度,而且张某某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不当之处,所以不支持他的违约金请求。因为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张某某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缺乏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某交付商铺,三十日内协助张某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买房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付款时要明确收款方的身份,最好能有书面的授权证明。如果遇到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交房,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自身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张某某原本面临着购房款被截留、开发商拒绝交房的困境。但在俞雯律师的帮助下,他最终成功收房。俞雯律师执业虽然只有几年时间,但已经承办了300多起案件,其中房产纠纷案件就有100多件。她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国际法硕士的学习经历,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表见代理等问题时格外从容。为了理清案件中的各种关系,她肯定查阅了大量资料,这种认真钻研的态度是她执业以来对每个案件的一贯作风。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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