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忻州,一起房产共有纠纷案件引发关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产是否为共有财产产生争议,上诉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委托了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吕泽宇律师成为执业律师,至今已有5年时间。他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2019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20年在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有着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实习及执业过程中,他在律所刘主任的指导下办理多种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一审阶段,上诉人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他重点举证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且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同时,吕泽宇律师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均无固定收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贷的情形,案涉房产应认定为被上诉人婚前财产。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然而,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拟证明其缴纳房屋贷款的事实。吕泽宇律师针对该证据发表了细致的质证意见,指出该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同时,吕泽宇律师补充提交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拟证明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进一步佐证案涉房产的还贷与上诉人无关。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吕泽宇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上诉人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辩论。他始终坚持案涉房产为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吕泽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被上诉人成功维权,再次体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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