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产合同纠纷
俞雯律师自2021年起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房产纠纷领域表现出色,处理过100余件相关案件,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更是颇具经验。在其代理的原告徐XX、王某某诉被告胡XX、谭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支付违约金等。案件审理期间,俞雯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推动调解。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通过这种调解方式,被告避免了高额索赔,双方达成和解,案件顺利解决。
参与租赁纠纷诉讼
在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诉被告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纠纷中,俞雯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原告履约过错对租金请求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上诉,主张与章XX不存在委托关系。俞雯在二审中,通过分析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协助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使得案件有了明确的结果。
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关键争议点展开辩论。她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论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保障了原告的核心权益,使原告最终成功收房。
俞雯律师在执业的几年时间里,通过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在房产、租赁、商品房预售等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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