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启了关键的调查程序。首先,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他立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通过调查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随后,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法院支持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多名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主债务人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就合同效力、法律关系性质、违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范围、抵押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指导原告收集融资租赁合同、挂靠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函、车辆交付凭证、租金支付记录、逾期催收函、车辆价值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围绕原告系合法车辆所有权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收回租赁物并主张损失等观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部分合同条款,确认案涉十三台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令相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判令主债务人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支付剩余车辆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彦栋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通过严谨的调查、准确的法律适用和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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