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满心期待地与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一套脱硝设备,本以为能顺利保障供热并符合环保要求,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现设备似乎未能达到预期标准,于是一纸诉状将环保公司告上法庭。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了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进行代理。
王艳翠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是沧州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还是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艳翠律师为环保公司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指出,合同约定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为保质期一年,检验标准是验收合同三个月内提出异议。案涉设备安装完毕后,经检测无任何质量问题,且设备于201X年11月10日交付原告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在质保期内未主张质量问题,可证实设备无质量问题。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王艳翠律师强调,案涉买卖合同未约定相关解除条件,且原告购买设备的主要合同目的是供暖,设备投入使用后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主要合同目的已实现。原告在采暖季即将结束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属于恶意诉讼,且原告尚欠被告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的诉求,王艳翠律师表示,脱硝剂费用本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出现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可能是原告自身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被告不应承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观点,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设备经检测质量合格,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被告违约造成排放物不达标,双方亦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故驳回了原告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王艳翠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逻辑,成功维护了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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