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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电信网络诈骗案:主犯量刑的攻防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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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9 · 15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曾敏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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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方(公诉机关)提出明确主张,指控被告人范X与曹X系跨区域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该诈骗团伙涉案人员多达13人,分工明确,通过假扮股民引流、利用虚拟货币结算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涉案总金额15万余元。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为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金额处罚,且该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要求对范X与曹X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包括案件事实、资金流水、聊天记录、各被告人到案经过及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等材料,以证明指控的事实。

原告刘XX与被告温XX及第三人游XX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背景错综复杂。2018年5月17日,被告温XX向第三人游XX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至2018年8月17日。同日,游XX向温XX账户转账支付了借款,但温XX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2019年,游XX多次向原告刘XX借款,共计25万元,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刘XX的借款本息。2019年9月4日,游XX和刘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温XX享有的债权以266,116.27元的价格转让给刘XX,转让价款冲抵游XX向刘XX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转让协议签订后,刘XX和游XX分别通过电话和快递通知了温XX,但温XX收到通知后未偿还借款本息。

温XX辩称,2017年他借给陈XX20万元,案涉20万元系游XX代陈XX偿还给他的款项,借条是受游XX弟弟逼迫所写,且游XX未将债权转让之事告知他,因此不同意偿还借款。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诸多难点,关键在于确认温XX与游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邹婷律师接受刘XX的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她首先收集并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凭证等,以证明温XX与游XX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在庭审中,邹婷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力的抗辩。她指出,如果游XX是代陈XX偿还借款,应当是由陈XX向游XX出具借条,而不是温XX;且陈XX出具给温XX的借条仍由温XX持有,温XX主张借条是受逼迫所写,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未在出具借条后向公安部门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因此,温XX的辩解不应被采纳。

法院采纳了邹婷律师的观点,认定温XX与游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判决温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遇到债权转让纠纷时,首先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凭证等,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同时,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纠纷。如果遇到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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