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李某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某依据签订日期为2019年11月14日的借款协议书复印件,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2019年11月15日,范某向李某某转账200万元。然而,李某某却主张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她称,案外人刘X作为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她合作设立北京XXXxxx有限公司,涉案款项系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款,她是受刘X指示与范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刘X还承诺签订后将原件退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对于李某某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原件的事实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结合范某自述其为X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的事实以及李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定程度上能够印证李某某的抗辩主张。范某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采纳李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存在明显程序瑕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存在错误,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李某某主张涉案款项为投资款的证据明显不足。
面对范某的上诉,胡雨薇律师作为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开了精准的辩护。她首先合理解释了借款协议书原件由李某某持有的矛盾,指出范某对此无法给出合理说明。其次,揭露了范某陈述前后不一的问题,其在一审称资金来源为“个人和家庭资金”,二审却改口为“刘X通过XXX集团有限公司拆借并出资”。最后,运用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0万元实为投资款,结合付款后成立公司、集团参与经营等事实,彻底否定了借贷关系。在庭审中,胡雨薇律师当庭展示电子证据并申请法庭核验,驳斥了范某“未经质证”的质疑,夯实了裁判基础。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两个要件。本案中虽存在款项交付的事实,但范某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范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民间借贷时,首先需要明确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不仅要有款项交付,更要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同时,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借款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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