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工人的工伤赔偿问题时常引发纠纷。本案中,建筑木工吴X在施工时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但因项目参保的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费用,且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解决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刘瑶律师执业三年以来,专注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核心领域案件,累计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胜诉率始终保持高位。
责任主体认定
刘瑶律师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在本案中,原告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所以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准确的法律适用,为确定责任主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工资标准确定
对于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的情况,刘瑶律师协助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来计算相关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此标准计算为1478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也依此折算。这种合理的计算方式,既解决了工资标准无法查明的难题,又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诉求合理争取
刘瑶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合理的工伤待遇。在护理费方面,住院30天按150元/天支持4500元;医疗费凭票据支持8461.67元。同时,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中无规定的营养费项目,虽未获支持,但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体现了刘瑶律师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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