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起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其服务地区为佛山,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主要为面临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法律问题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服务,工作方式既涉及诉讼,也涵盖非诉业务。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公司。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卢扬超律师作为被告何XX的代理人,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其次,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再者,精准核算应得补偿,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有效反驳对方抗辩,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卢扬超律师通过确权定性、证据攻坚、精准计算、平衡说理等方式,最大化维护了被告何XX的利益。
卢扬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中展现出了较强的专业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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