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钱飞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服务地区为无锡,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服务模式
钱飞律师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他拒绝“模板化”代理,坚持“一案一策、全程跟踪”。其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助理+专项支持”三级协作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经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模拟庭审、风险评估四重闭环处理。客户反馈显示,其服务在响应速度、沟通透明度、结果可预期性三方面评分均高于行业均值。
职务与社会影响
钱飞律师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同时担任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还是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他多次受邀参与地方司法机关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并在2024年获得优秀村(居)法律顾问。这些职务和荣誉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
擅长领域
钱飞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合伙纠纷等。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曾成功代理多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重大人身伤害案件,善于从证据链断裂点、程序合法性、量刑情节等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多次实现不起诉、缓刑或罪名降格的辩护成果。在民商事领域,他擅长处理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复杂合同纠纷,注重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救济并重,累计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效降低经营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积极应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是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XX”)与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X”)的产品责任纠纷。2019年1月24日,XX公司分别与河北XX、浙江某X签订了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且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浙江某X作为生产商向XX公司提供了质量检验证明书、水压试验报告、钢管涡流探伤报告、晶间腐蚀试验报告。XX公司在履行与河北XX签订的合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河北XX提供了相关报告。
河北XX将购买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上,钢管出现裂缝后,与XX公司微信联系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北XX认为,XX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是虚假的,给其和陕西客户造成巨大损失,有权主张XX公司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XX公司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其提供的,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该批货物是向浙江某X采购,要求法院追加浙江某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指出,河北XX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其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河北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XX公司要求河北XX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浙江某X述称,经勘查现场产品没有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其生产提供的;其与XX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已按约定履行,产品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非侵权责任x;现场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所致,与产品质量可能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在证据方面,河北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XX公司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是其提供的。浙江某X对部分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
XX公司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河北XX、浙江某X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浙江某X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河北XX对部分证据有不同看法,浙江某X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勘验的产品是其生产的。
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河北XX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为XX公司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最终帮助XX公司成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他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专业素养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