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宝涛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拥有逾十年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在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疑难案件。此次他代理的邹XX诉陈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他在证据梳理和运用方面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与委托
2017年2月23日,原告邹XX因与被告陈XX、周XX的民间借贷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邹XX委托董宝涛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原来,2015年8月10日,被告陈XX、周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邹XX借款500000元,邹XX通过POS机刷给被告陈XX500000元,两被告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但截止起诉时,被告均未支付本金和利息。
证据收集与整理
董宝涛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收集证据。原告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入住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这些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借款事实。借据明确载明被告收到借款500000元,交易明细显示原告通过POS机刷卡支出500000元,且该POS机开户人为周XX。情况说明中被告再次确认了借款事实。
庭审与法律适用
在庭审中,被告陈XX、周XX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董宝涛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证据准备,向法庭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交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利息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据未约定利息,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未超过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与意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周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邹XX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25%计算的利息。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董宝涛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通过精心收集和整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他在民商事案件代理中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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