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友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凭借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为该所刑辩团队带头人,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在其执业期间,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此次接手的蔡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案件细节和证据方面的专业能力。
案件梳理与焦点锁定
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以来,梁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印刷盗版图书并销售,蔡X作为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仍提供印有相关图标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从犯。陈青友律师接受蔡X委托后,详细阅卷,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链,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焦点为蔡X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庭审质证与辩论
在庭审中,陈青友律师围绕这一焦点,结合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就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问题,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他强调要关注案件中关于当事人主观认知、行为定性的关键事实,让法院充分重视这些细节。
强调有利情节争取轻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青友律师不仅就罪与非罪展开辩护,还全面梳理了对蔡X有利的量刑情节。他指出蔡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规定,向法庭提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
判决结果与律师价值体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梁XX等人实施盗版图书复制、销售的核心行为,涉案数额经重新核算为838486元,部分半成品图书系犯罪未遂。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其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最终判处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陈青友律师通过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虽未实现无罪辩护,但让法院充分考量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和各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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