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接手的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会见了解,奠定基础
当事人叶某某,是一位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某区的女性。海关缉私局认定她与他人勾结,采用假冒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将从印度尼西亚购买的货物走私入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约25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叶某某。在会见过程中,他耐心倾听叶某某的辩解与诉求,了解案件的事实细节。叶某某情绪十分焦虑,杨龙律师一边安抚她的情绪,一边向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权利,让叶某某对自己的处境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查阅证据,严谨分析
为了全面掌握案件的证据情况,杨龙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侦查机关收集的书证、物证、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他对案件的证据链进行了逐一梳理和严谨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内容和证明力。针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杨龙律师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深入研究。他发现现有证据存在不足以充分证明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关键问题,这为后续的辩护找到了突破口。
跟进沟通,提交意见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案件经历了本院两次退回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的程序。杨龙律师并没有因此而放松,反而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他积极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及时了解补充侦查的情况。同时,他还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侦查机关认定叶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他从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等方面充分阐述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逻辑清晰,让办案机关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采纳意见,终获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杨龙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海关缉私局认定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证据仍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叶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也体现了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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