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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纠纷再审维权,律师力助企业减损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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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441人看过
导读: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工程款等。一审、二审部分支持其诉求,XX公司等不服申请再审。律师鲁世超历经省高院两次再审,从证据筛选等方面着力,使停工损失从1000万改判为80万,300余万元已付材料款得以抵扣,为委托人减损超千万元。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一直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工作,擅长房产、建工等领域。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此次他代理的建工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复杂证据和案件细节方面的能力。

案件起底与历审情况

案件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求,XX公司、XX公司等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然而,XX公司、XX公司依旧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诉求提出

再审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提出多项诉求。一是认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二是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是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细致工作扭转局面

本案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鲁世超律师在省高院再审审查时,积极投入工作。在重审一审阶段,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辩论和代理。他从众多材料中仔细筛选出与停工损失密切相关的证据,详细分析停工的实际情况和各方责任,表明原判令委托人承担1000万元停工损失不合理。最终,法院根据他的意见,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

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予以认定。鲁世超律师没有放弃,深入分析每一项材料款的相关证据。他收集了材料采购、运输、签收等各个环节的证据,确保其形成完整链条。在省高院提审此案时,他凭借这些详实的证据,有力说服法院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

再审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链条完整予以采信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申请人在再审中放弃该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鲁世超律师通过不懈努力和专业能力,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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