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现售有何区别
商品房预售与现售合同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条件有所区别。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要求开发商所投入的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而对于商品房现售来说,则需要该项目已经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方可进行销售。
(2)各自面临的风险程度也不同。
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了预售合同时,有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导致所购买的商品房未能如期建成或者无法交付到手。
因此,相较于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对于购房者来说,其潜在的风险性相对较大。
(3)二者在交房时间上也存在差异。
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开发商通常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的建造工作并交付给购房者;
然而,在商品房现售的情况下,购房者在签署完合同后便可立即入住新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法定解除理由:
1.根基性违约:
①在商品买卖合同签署之后,卖方没有向买方通报其已将该房产再次抵押予其他第三者;
②同样地,在签订合同时,卖方也未提及已将该房屋以另一种形式出售给了另外的第三方;
③刻意隐匿所销售房屋已然被出售予其他第三方或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④房屋主要结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
⑤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到日常居住的使用性能。
2.延迟履行:
①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合理的催促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有履行义务;
②在房屋所有权利登记到期一年之后,由于卖家的原因,使得买方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利的登记手续。
3.其它解除情况:
①房屋实际面积与合约面积相比,误差超过了3%这一绝对数值;
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须通过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款项,然而因为某一方当事人原因而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延续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现售有何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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