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违约推迟办理房产证如何处理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书,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法向其提出赔偿因延期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严格实施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任意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弥补措施以恢复原状,以及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是因为出卖方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以下期限内无法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出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期限;(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为尚未完工的房屋,则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最迟不得超过90天;(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为已经完工的房屋,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最迟不得超过90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迟迟不办房产证如何处理
开发商迟迟不办房产证,协商催告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办理房产证。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推迟办理房产证如何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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